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日二十八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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