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再於96年8月24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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