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99號原告甲○○
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送達處所為「越南同塔省高領縣豐美社
2邑」,本院即囑託外交部按址送達,經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於民國95年12月5日以無國外詳細英文地址,駐外館處無法代為送達為由退回。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送達處所之越南譯文及英文譯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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