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北府城隍廟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934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11月22日中院慶文字第0950001559號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民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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