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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