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0號聲請人 謝建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森通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影本。
二、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如未提示,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楊森通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60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楊森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