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債權人 朱邦 債務人 黃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零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淑琴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債務人許淑琴非發票人亦未釋明為背書人,債權人請求該部分之給付,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