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28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壹萬伍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債權計
算書、信用卡帳單、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約
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償還之借款本金
、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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