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42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豐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之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八;其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限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又清算人
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
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前段、
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豐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豐昌興公司)於民國94年9月30日業經經濟部核准解
散登記在案,此有原告提出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該
公司應即進行清算,而在清算中並未見其依法指定清算人,
自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查該公司之股東有乙○○、徐
寶玉、 曾合豐 等人,依上開規定,渠等自為被告豐昌興公司
之清算人,惟該公司仍登記乙○○為董事,應認清算人推定
由乙○○代表公司,是本件由乙○○單獨為被告豐昌興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職權由
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丙○○簽發,經被告豐昌興公司背
書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三紙支票,金額共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及被告丙○○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為4095
00元之支票一紙。詎上開支票屆期經原告為付款提示,竟均
不獲兌現,嗣屢向被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及被告丙○○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四
紙(核與正本相符)為證,又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
執,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
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責
任;發票人、背書人應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44
條、第39條、第29條、第96條亦有明定。準此,原告本於票
據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之
票款合計0000000元,及自同附表所示編號1至3支票之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被告丙
○○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支票之票款409500元,及自該支
票之提示日即9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事件,並依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
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人│發票日│帳號│付款人│票面金額│提示日│
│號│││票據號碼││(新臺幣││
││背書人││││)││
├─┼────┼────┼────┼─────┼────┼────┤
│一│丙○○│94.8.31│278998│寶華商業銀│590625│94.8.31│
││豐昌興塑││0000000│行中清分行│││
││膠有限公││││││
││司││││││
├─┼────┼────┼────┼─────┼────┼────┤
│二│丙○○│94.9.6│278998│寶華商業銀│590625│94.9.6│
││豐昌興塑││0000000│行中清分行│││
││膠有限公││││││
││司││││││
├─┼────┼────┼────┼─────┼────┼────┤
│三│丙○○│94.9.30.│278998│寶華商業銀│590625│94.9.30│
││豐昌興塑││0000000│行中清分行│││
││膠有限公││││││
││司││││││
├─┼────┼────┼────┼─────┼────┼────┤
│四│丙○○│94.10.25│278998│寶華商業銀│409500│94.10.25│
││家盟企業││0000000│行中清分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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