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4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28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791元及自民國94年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含約定事項)及定儲指
數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拒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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