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5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2年3月20日與原告簽立「U-
LIFE現金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元
,借款期間自92年3月20日起至93年3月20日止計一年,如
被告無違約情事,契約屆期即依原條件自動展期。詎被告自
94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借
款本金54,794元,及依約定應加計之利息、違約金,嗣經原
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事,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現金卡契約書影本、客戶繳款明細等件各乙份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據
其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略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然被告並未具體說明系爭債務尚有何糾葛,復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其他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以供
本院斟酌,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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