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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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876號
原告 余瑋峰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法定代理人 彭慶
訴訟代理人 李書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於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建物之信託受益權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⒈原告之起訴狀、補正狀(民國112年4月17日收狀),⒉被告之答辯狀(112年10月6日收狀),⒊本件112
年10月2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本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其債務人被告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英騰公司)對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馥公司)之信託受益債權,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3916
號核發扣押禁止處分之執行命令,嗣併案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5832號事件執行,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轉知僑馥公司陳報英騰公司對其如附表所示建物之信託受益債權為信託財產請求權,該受益權應不得轉讓之聲明異
議,為免執行命令經執行法院撤銷,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
之訴,應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先予敘明。
㈡英騰公司對於僑馥公司如附表所示建物之信託受益權存在,
其性質屬於得請求交付或移轉不動產權利之財產權:
經核,僑馥公司並未否認英騰公司對其如附表所示建物,有基於信託契約之信託受益權存在,其於執行事件依執行法院通知而聲明異議之陳報狀,雖陳明該債權為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其受託內容並無負責銷售,無從確認上開不動產之淨值等語。然參酌其提出與英騰公司間之信託契約書,可認英騰公司對於僑馥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建物確有信託受益權存在
,而該信託受益權之性質,應屬基於債權或物權對於物(不動產)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為金錢債權以外之財產權,亦得為執行標的,僅於扣押禁止債務人處分後,後續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或第117條規定執行之問題。是原告本件主張應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表:
編號
建號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
門牌
1
10318
新北市○○街000巷0號3樓
2
10320
新北市○○街000巷0號5樓
3
10328
新北市○○街000巷0號3樓之1
4
10331
新北市○○街000巷0號6樓之1
5
10338
新北市○○街000巷0號3樓之2
6
10340
新北市○○街000巷0號5樓之2
7
10341
新北市○○街000巷0號6樓之2
8
10342
新北市○○街000巷0號7樓之2
9
10343
新北市○○街000巷0號8樓之2
10
10344
新北市○○街000巷0號9樓之2
11
10346
新北市○○街000巷0號
12
10350
新北市○○街000巷00號4樓
13
10354
新北市○○街000巷00號8樓
14
10359
新北市○○街000巷00號3樓之1
15
10373
新北市○○街000巷00號7樓之2
16
10381
新北市○○街000巷00號5樓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