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原告 彭文煥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被告 彭文育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裁定於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6號(即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裁判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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