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07號

上訴人 王藝潔

即被告

送達代收人 張杙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孝儒黃亞琳李霈柔蔡薇茹楊芳綺黃芝穎林欣穎羅敏慈 等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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