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07號
上訴人 王藝潔
即被告
送達代收人 張杙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孝儒 、 黃亞琳 、 李霈柔 、 蔡薇茹 、 楊芳綺 、 黃芝穎 、 林欣穎 及 羅敏慈 等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