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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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35號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槐選任辯護人謝庭恩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柏槐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未遂、第328條第1項強盜取財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強盜取財、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嫌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2年6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經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2月,其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升高,被告亦有同條第1款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並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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