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債務人 徐憲誠
徐金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