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朱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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