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世和 代理人 宋範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四、應補正:││①現工作職務、工作內容。││②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住居部份,應補正:││①現住處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②配偶名下房屋是否有貸款?如有,每月繳納數額、應繳納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六、應補正:││①父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②父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③子女在學證明資料(如學生證等)。│├───────────────────────────┤│七、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債權人三合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九、勞工貸款借貸期間起迄日?│├───────────────────────────┤│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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