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湛竹明 債務人 林昕妤
林耀軒 徐秀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55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昕妤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耀軒、徐秀桂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8,19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昕妤自10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55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耀軒、徐秀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550元│104年2月1日起至│1.83%│104年3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104年4月30日止││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104年5月1日起至│2.83%││%計算。││││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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