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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