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彭秀雄 送達代收人 古乾樹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昌和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乙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昌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