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1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之『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請提出親屬關係公證書,且該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兄弟姊妹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