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耘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242號,偵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小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詹耘佳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3年4月1日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詹耘佳於101年3月1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
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小包。經本院於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業於103年1月15日釋放出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
103年4月1日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殘渣袋2小包(保管字號:101年度保管字第20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1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41頁),經刮取殘渣,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報告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紙在卷可稽(見103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偵查卷第11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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