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0號(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 律師被告甲○○
號辛○○
號乙○○庚○○戊○○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壬○○
丙○○己○○
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