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 律師
梁育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永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661號、10340號、10625號,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89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嗣又裁定延長羈押,迄96年8月17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18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