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萬零壹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仟壹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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