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07號聲請人 吳增峰 即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簿冊文件保管人吳增峰變更為 廖仁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蘭商戴爾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荷蘭戴爾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於97年7月30日北院隆民立95年度司字第22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鈞院於97年8月18日以97年度司字第607號民事裁定指定吳增峰為相對人荷蘭戴爾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惟相對人荷蘭戴爾公司另於98年4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解除原簿冊保管人吳增峰之職務,並指派廖仁祥為相對人荷蘭戴爾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變更廖仁祥為該相對人荷蘭戴爾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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