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A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原告A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A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原告A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