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