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鄭福堂 即錦大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曹德英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鄭福堂 即錦大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