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5635號債權人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寬倫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寬倫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