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程高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7年7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其所涉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7年10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