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2.受扶養人 林和層 、林 李淑玲李靜慈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依法應分擔扶養父母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3.聲請人之前夫 李順利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其與聲請人如何分擔女兒李靜慈之扶養費。
4.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0000元、健保費399元、勞保費424元、電費1100元、水費400元、電話費500元、油資1500元、膳食費12000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5.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1元原因為何。
6.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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