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一號上訴人 劉帥君 原名 劉莉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係以上訴人劉帥君不服第一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所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諸多違誤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已經原審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法官魏新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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