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292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自己曾於民國96年1月7日、9日、16日、19日、20日分別向 呂詩 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12月24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呂詩琪 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98年3月19日以98年度臺上字第1468號駁回上訴確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二千元、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遂顧慮呂詩琪將因此受刑事追訴處罰,竟於呂詩琪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偵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59號)、審判程序(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36號)中,基於偽證之犯意,先於㈠96年9月10日經檢察官訊問時,就檢察官所訊之有關其是否曾向呂詩琪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之虛偽陳述。嗣於㈡97年1月8日本院審理時,本院合議庭審判長、檢察官、辯護人及呂詩琪就所訊之有關其是否曾向呂詩琪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之虛偽陳述。嗣呂詩琪上開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甲○○部分之犯行,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上開案號案件認定屬實,並據以科處罪刑確定在案。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證人結文(偵查中,甲○○-96.09.10.)、證人結文(本院審理時,甲○○-96.01.08.,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36號審理期日為97年1月8日,證人結文日期96年1月8日應係誤載)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並足資採為其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又按「上訴人所為應成立偽證罪,該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上訴人雖先後二度偽證,然僅一件訴訟,應論以單純一罪,無連續犯罪之可言。(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3311號判例)」、「查偽證罪之本質查偽證罪之本質係侵害國家司法權,原判決認定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先後在檢察官偵查與法院審理中就同一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應視為同一個犯罪行為接續動作之實行,而論以單純一罪,適用法則,自無不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112號裁判要旨參照)」、「然偽證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故對於同一訴訟案件,證人縱於偵、審中,先後多次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因所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仍屬一個,應僅成立單一之偽證罪。因之被告於上開強盜未遂案之第一、二審審理時,供前具結,先後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證述,仍僅成立一偽證罪。(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地361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雖於偵、審程序中,先後為如前述之虛偽陳述,惟依上開說明,其所為仍應僅成立單一之偽證罪,公訴人認應分論併罰,即有誤會,尚無可採。爰審酌被告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仍未依實陳述,除妨礙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外,更徵其藐視國家司法權之心態,殊不可取,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罪後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頗有悔意,態度尚可,及其現須照顧患有中度智能障礙之母親、及幼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時間及證據│卷頁出處│甲○○偽證內容│├──────┼───────┼─────────────────┤│編號⒈│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官問:你曾經在96年6月10日在臺│├──────┤院檢察署96年度│中縣警察局所作的筆錄中關││96年09月10日│偵字第18659號│於你向呂詩琪買安非他命的││證人結文、偵│卷第49頁、50至│部分是否實在?││訊筆錄│52頁│答:不實在,我沒有跟他買安非他命。││││檢察官問:(提示警詢筆錄)該筆錄內││││容是否實在?││││答:我有花這麼多錢,但沒有向呂詩琪││││買,是跟呂詩琪去向 黃延炳 買的。││││檢察官問:警卷後的你筆記本(提示筆││││記本)是何意思?││││答:是我還他的錢,不必利息,他向我││││說盡量還。││││檢察官問:呂詩琪是你的普通朋友為何││││要借錢給你?││││答:因為我房子向他買,他賺我的傭金││││。││││檢察官問:你這邊記載1千元是何意思││││?││││答:是借錢。││││檢察官問:那黃延炳的部分呢?││││答:是買毒品。││││檢察官問:除了你跟呂詩琪去買毒品之││││外,還有誰去買毒品?││││答:沒有,只有我們2位。│├──────┼───────┼─────────────────┤│編號⒉│本院96年度訴字│檢察官問:你有無向被告買過安非他命│├──────┤第3236號卷第│?││97年01月08日│155至164、165│答:沒有。││審判筆錄、證│頁│檢察官問:你本身施用的安非他命來源││人結文││為何?││││答:全部都是向綽號炳兄的人購買的,││││都是在炳兄住的臺中市○○路那邊││││買的。││││檢察官問:最早何時開始施用安非他命││││?││││答:95年間開始施用,96年6月6日被警││││察抓,中間就斷斷續續使用,這中││││間安非他命全部都是向炳兄買的。││││檢察官問:(提示警偵卷56頁警詢筆錄││││)警察問你毒品來源,你說││││分別向呂詩琪、黃延炳買,││││呂詩琪是94年4月間染上毒││││品後向呂詩琪買,每月花1萬││││多元迄今,黃延炳部分呂詩││││琪介紹認識,是96年1月間因││││呂詩琪毒品短缺,有時也向││││黃延炳購買安非他命,次數││││很多,平均每月花費購買毒││││品的金額大約新臺幣3千多元││││左右,你當時為何如此陳述││││?││││答:警察有看我的筆記本,我說那是我││││欠錢記載比較清楚的,我說我如果││││欠錢都會寫,當時警察問我欠錢是││││不是買毒品的,我說不是,但警察││││不信,筆記本上的姐是呂詩琪,筆││││記本上的炳兄就是黃延炳,警察是││││依照筆記本來問我的,我被搜到的││││筆記本只有1本。││││檢察官問:筆記本其上記載的姐是何人││││?其後金額的意義為何?││││答:姐是呂詩琪,其後的金額是我還款││││的金額,我只知道有那些錢出去,││││改稱:其後的金額是我借錢或還錢││││的金額,到底是借或是還,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問呂詩琪說「有嗎」,是││││何意義?││││答:我問呂詩琪有沒有安非他命,她說││││有,我就去她那邊施用。││││檢察官問:你有無與呂詩琪合買過安非││││他命?││││答:有。││││檢察官問:次數為何?││││答:96年到被抓前合買的次數應該超過││││5次,詳細數字我忘記了,都是我││││打電話給呂詩琪,然後兩人碰面,││││一起去買,曾經去過臺中市○○路││││、太平路等地,沒有到過他縣市去││││買過毒品,都是在臺中縣市。││││檢察官問:請再確認有無到過他縣市去││││買過?││││答:有過1次而已,好像是彰化,其他││││都在臺中縣市。││││檢察官問:合買毒品如何分擔?││││答:不一定,如果我比較沒有錢,我就││││向呂詩琪說我買這一些就好了。││││辯護人問:你有無指認被告呂詩琪販賣││││安非他命給你?││││答:沒有,但警察不相信我,且我很累││││了,警察一直要我說是向呂詩琪買││││的,我後來就說是。││││辯護人問:96年1月22日第3則你打給呂││││詩琪說今天讓我差一下何意││││思?││││答:我之前有欠呂詩琪錢,我本來說那││││天要還他,如果要和她一起去買毒││││品,就沒有錢還他,所以向他說讓││││我差一下。││││審判長問:你剛剛說你與呂詩琪有合買││││過毒品,你也有一起去,是││││向何人購買的?││││答:藥頭我不認識,但是我們都兩人一││││起去,其中一人開口就好了,藥頭││││中有一人是炳兄。││││審判長問:你是曾經與呂詩琪向黃延炳││││購買?││││答:我將錢交給呂詩琪,至於呂詩琪如││││何與黃延炳計算我不知道。我自己││││有單獨向黃延炳買過,也有與呂詩││││琪一起黃延炳購買過。││││審判長問:你與呂詩琪合買二級毒品,││││是否每次都是呂詩琪與藥頭││││接觸?││││答:對,但我會跟著一起去。││││被告問:我們有無一起到外縣市購買毒││││品?最北、最南到哪裡?││││答:有,最北到新竹,最南到高雄。││││被告問:我們一起合買,你出過最多錢││││是多少錢?││││答:大約兩、三萬元。││││審判長問:你與呂詩琪合買過多少次的││││二級毒品?││││答:有超過5次,詳細次數我忘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