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交抗再字第2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抗再字第2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抗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2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四、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靜雯

法官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