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42號
聲請人 吳徐 員妹
吳美華
吳嘉煜
吳嘉豪
吳梁秀英
吳彥緯
吳建成
吳瑞婷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5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主張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59號裁定提聲
明異議,核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
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