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9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二九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