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15號)緣相對人謝志嘉於民國95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