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均睿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
吳政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均睿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
吳政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