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上訴人昱彤實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