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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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49號聲請人豐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盛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俞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49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豐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106年3月27日│500,000元│MV0000000││││李盛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