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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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彥誼李伊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彥誼即李伊婷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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