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台端狀附之報案證明並無與本件系爭本票相符之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 蕭志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