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宙○○B○○丑○○寅○○子○○天○○癸○○酉○○丁○○○C○○黃○○A○巳○○午○○申○○戌○○戊○○未○○甲○○辛○○庚○○壬○○亥○○卯○○玄○○地○○辰○○己○○E○○D○○被告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3年度訴字第1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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