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蔡懷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百晉 (原名 顏廷霖 )
顏嘉助 (原名 顏聰明 ) 顏陳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1號)
(一)緣債務人顏百晉原名顏廷霖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顏嘉助原名顏聰明、顏陳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2,172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顏百晉原名顏廷霖於102年3月4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2,1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顏嘉助原名顏聰明、顏陳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