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清山 被告 洪水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素珍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