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請人 簡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又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等案件於民國104年1月6日之開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已於法不合;且上開分割遺產等事件,於104年3月17日業經兩造達成和解成立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和解筆錄核閱屬實,和解既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則該案已於同日確定,聲請人於105年2月15日提出聲請,已逾上開6個月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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