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交簡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事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事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應補充「(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
1份、(四)新竹市警察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告知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事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審交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案前,已有3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不良,竟未能記取前案教訓,於飲用酒類後,仍無照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肇事無人傷亡,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368號被告江事明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事明於民國97年、100年及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8萬元、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5年4月19日18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於翌(20)日5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5時4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江事明身上有明顯酒氣,遂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江事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偵查報告各1份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雱雅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案由摘要]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