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3號聲請人即反訴原告 紀梅芳 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田慶茂 上列聲請人就離婚等案件(104年度婚字第339號),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等事件(104年度婚字第339號),聲請人於104年12月17日提出反訴,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之102年、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清寒證明以為釋明,而聲請人請求離婚等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菁